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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商函〔2021〕354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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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》第十条规定,经研究决定,对部分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作如下调整:
一、自2021年8月4日结算时起,红枣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8%,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%;尿素期货2109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%;玻璃期货2110、2111、2112、2201、2202、2203、2204及2205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2%;动力煤期货2110、2111、2112及2201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20%。
二、自2021年8月9日结算时起,尿素期货2109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5%;玻璃期货2110、2111、2112、2201、2202、2203、2204及2205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为15%。
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,仍按原规定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郑州商品交易所
2021年7月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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